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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公共承运人

术语"通信共同载体"作为在本部中使用指出租,在通过有线或无线的州际或外国通信中从事公共承运人的任何人 (个人、 伙伴关系、 协会、 股份制公司、 信托、 法团或其他实体) 或在州际或外国无线电传输的能源,包括这样的运营商,所述 1934 年通信法案第 2 (b) (2) 和 (3) 款经修订和,此外,为了子 H 这一部分的零件,包括任何个人、 伙伴关系、 协会、 股份制公司、 信托、 法团或其他实体所拥有或直接或间接地控制或直接或间接与任何此类载体的共同控制下。2。 任何人从事向公众呈现出租的通信服务。同义词普通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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Δημιουργός

  • Lianghong
  • (Hangzhou,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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